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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中院院长主审刑事案件 挪用忻一中资金者被当庭宣判

编辑:李艳荣  |  发布时间:2017-12-20   |  来源:黄河新闻网忻州频道

庭审现场

  12月19日上午9时,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硕才作为主审法官并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万元挪用资金一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东曙出庭支持公诉。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2017年5月5日至6日,上诉人孔万元在忻州一中个人宿舍,将年级组统一收取的教辅资料费、联考费、会考费合计564496元,利用互联网登录“时时彩”网站赌博全部输掉。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孔万元将自己赌博输掉校款的事实汇报给学校并离校筹款。2017年5月10日,公安人员将孔万元从忻州一中带回公安局,归案后,孔万元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一审中,孔万元表示自己家庭困难,涉案款项近期不能偿还,待其恢复自由后,凭劳动所得尽力归还。2017年9月18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孔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孔万元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前,院长刘硕才作为本案承办法官亲自阅卷,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带领合议庭成员深入研究案情,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庭审中,在刘硕才主持下,庭审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各个阶段依次展开,稳步推进。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肃,秩序井然,刘硕才准确把握节奏、思路清晰、程序规范,合议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庭审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示范效应。

  合议庭在充分讨论后,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对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应予纠正。当庭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挪用资金564496元,依法继续向孔万元追缴,追缴后退还忻州市第一中学;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当庭宣判后,刘硕才院长现场听取了上诉人对判决的意见,耐心细致地给其析法释理,并根据上诉人的具体家庭情况、犯罪起因、动机等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帮教,上诉人表示认罪服判、真诚悔罪,将努力改造,回报社会。

  本案的审理系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的一个缩影。同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保障诉权上的主导作用,并通过当庭宣判的方式提升审判效率,较好地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陈晓平)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硕才作为主审法官 并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东曙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辩护的律师

合议庭研究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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