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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首例重大破坏生态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忻州市静乐县公开开庭审理
编辑:李艳荣 | 发布时间:2017-12-22 | 来源: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0日,山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重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忻州市静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组织全体干警旁听了此次庭审,静乐县人民法院院长、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当地政府、环保、安监等单位代表以及案件发生地部分村民一同参加了旁听。
2017年6月,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祁某某、贾某某涉嫌危险物质肇事罪一案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17年7月公益诉讼工作在全国开展后,该院立即安排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邀请省、市院民行检察部门派员深入实地进行办案指导。2017年11月6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该案由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调查:2017年2月19日,在忻黑线静乐县鹅城镇窑会村西路段,河北省正定县某运输公司一辆装载20余吨粗苯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因驾驶人操作不慎侧翻发生泄漏,造成约5吨粗苯流入汾河支流大崖河中。该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静乐县人民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指挥部,组织鹅城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污水净化中心等部门调拨和购买应急物资,调集人力、机械等开展处置工作。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粗苯泄漏事件对事发地土壤、地表水以及沉积物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环境损害数额总计440余万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针对某运输公司职工祁某某、贾某某危险物质肇事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向法庭重现了案发后现场粗苯泄露的原貌和静乐县应急处置的场景,并申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被告方关于鉴定资质、损害数额、鉴定范围等方面的异议一一解答,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本案是忻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该案的立案、调查、提起诉讼阶段,忻州市院民事检察部指定员额检察官办案组全程参与指导,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就案件性质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范围,应当适用哪种诉讼模式、调查取证的重点及案件管辖权等问题多次赴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请示汇报,得到省院的大力支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推动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作出后,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出台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的规定》、《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审批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定》、《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环境安全关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忻州市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追究污染者法律责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让老百姓享受更多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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