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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1日至15日忻州重污染天气城区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编辑:李艳荣  |  发布时间:2018-01-11   |  来源:黄河新闻网忻州频道

  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2018年]第1号)要求,结合忻州市监测预警组的会商研判,2018年1月12日-15日,忻州市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经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忻州市决定于2018年1月11日12时至15日24时(108小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二级)响应,到时自动解除。忻州城区内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2018年1月11日12时至2018年1月15日24时,到时自动解除。

  二、限行区域:东起北同蒲铁路线,西至牧马路,南起南环街,北至旭来街。

  三、限行措施:

  (一)忻州城区内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限行。具体为:2018年1月11日限行尾号为8的机动车辆;12日限行尾号为9的机动车辆;13日限行尾号为0的机动车辆;14日限行尾号为1的机动车辆;15号限行尾号为2的机动车辆(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二)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限行区域内严禁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拉运沙石和渣土的运输车辆、混凝土罐车全部实行禁行。有通行证的大型车辆禁止通行。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

  (五)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由交警支队抓拍,依法处理。

  (六)忻州城区公交车加大运行保障力度,延长运营时间,保障乘客免费乘坐。

  (七)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城区外围(胜利街—云中南路十字路口;东外环—和平街口;光明西街—西外环十字路口; 和平西街—西外环十字路口;九源街—西外环十字路口;东、西外环—七一路泡池村;东外环台忻线—九源街口)的管控力度,严禁运输煤焦车辆、大型货运车辆、农用车、拖拉机、无牌无证车、摩托车和有通行证的渣土车进入市区,同时对因未接到通告或不怕处罚违反单双号闯禁行的车辆进行拦截,并告知驾驶人员限行规定和公安交警部门正在抓拍处罚,劝其驶离禁行区域,对不听劝阻的采取现场处罚的方式:罚款200元,记3分进行处罚,处罚代码1344。

  特此通告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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